文/视频 华声在线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陈思岐 黄学锋 李亦双 董杨蕊
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不认可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起诉到法院,却被法院裁定不予立案,这是为什么?7月29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
法官提醒,事故认定书本质上属于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责任认定相关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长沙司机不服事故责任认定起诉交警
2023年4月11日,长沙驾驶员杨某驾驶小车沿长沙县盼盼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东二路路口时,遇到程某骑二轮电动车搭乘唐某行驶至该路段,两车相撞,电动车上两人受伤,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长沙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承担主要责任,程某承担次要责任,乘客唐某无责。杨某对认定不服,向长沙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支队维持原认定。杨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杨某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和长沙市交警支队作出的交通事故复核行为提起诉讼,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依法裁定不予立案。杨某不服,提起上诉,长沙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介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由法院在相关民事诉讼的质证、认证过程中进行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确有错误的,法院可以不予采纳或者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
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警认定无责的伤者被判自负15%责任
近日,衡阳雁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交警部门认定为无责,但法院判决承担部分责任的交通事故案件。
2023年3月14日,刘某驾驶小车与二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司机宁某无证驾驶,车上搭载了妻子王某。事故中,夫妻两人倒地受伤、两车受损。
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责,宁某负次责、乘客王某无责任。事后双方因为医疗费用及车辆损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宁某夫妇向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及其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万多元。
法院认为,王某在明知宁某没有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搭乘其驾驶的摩托车,对自身产生的损失及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酌情认定王某对自身损失承担15%的责任,其余部分由刘某和宁某按主次责任比例分担。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警部门可以根据责任认定对事故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理决定。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作为证据的一种,但并非法院据以裁判的法律规则。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主要依据整个损害后果,评价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作出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划分。